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保險小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保險小字第1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玉衡
       王健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建堂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9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