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3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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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3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淑媛
訴訟代理人 蔡明哲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慧姈 間請求給付和解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2年8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聲請
訴訟救助若不准經駁回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2 年 9 月 9 日
書 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