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3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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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3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淑媛
訴訟代理人  蔡明哲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慧姈 間請求給付和解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2年8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聲請
訴訟救助若不准經駁回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2  年  9  月  9  日
               書 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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