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9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988號
原   告  薛鈞兆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鵬元 間損害賠償案件,因原告撤回對訴外人李
俊德刑事告訴,其效力及於共同被告蘇鵬元,而經諭知公訴不受
理在案,惟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原告請求移送管轄民事庭,依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3項規定,應繳納訴訟費用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  年  9  月  10  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