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9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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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988號
原 告 薛鈞兆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鵬元 間損害賠償案件,因原告撤回對訴外人李
俊德刑事告訴,其效力及於共同被告蘇鵬元,而經諭知公訴不受
理在案,惟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原告請求移送管轄民事庭,依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3項規定,應繳納訴訟費用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