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57號上訴人即原告皇家豪門集合住宅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度訴字第35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17,3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
書記官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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