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1218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甲○○於聲請狀之具狀人欄、遺產繼承拋棄書之立書人欄,及切結書之立書人欄內均未有其印鑑章印,應補正之。
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三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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