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497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7年度易字第497號,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7年度易字第497號,於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於上訴期限內提起上訴,惟提出之上訴書狀並未載明上訴理由,顯欠缺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之上訴必備程式,經本院於97年7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97年8月15日前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97年8月9日以寄存送達方式送達被告,惟迄至本院裁定之日止,上訴人均未補正上訴理由,應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不合法,爰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之規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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