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76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另案羈押於臺灣苗栗看守所)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查本件上訴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7年5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上訴人現於臺灣苗栗看守所羈押中,其於97年6月9日於臺灣苗栗看守所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本應於97年6月19日屆滿,上訴人於9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雖未逾期,然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裁定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正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書記官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