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01號聲請人台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與甲○○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裁定拍賣抵押物,未提出相對人甲○○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資料,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97年6月2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証書在卷可証。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書記官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