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7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
3樓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張婕妤附表:
一、說明聲請人自95年7月1日起迄今受僱情形,並請說明聲請人究係何時自何公司非自願性離職,並提出相關證明暨說明離職原因。
二、說明其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第7項之部分,載有「償還支出、私人借貸、每月還57322元、還六期、共343934元」等語,其債權人為何人?債權性質及債權發生原因為何?是否與卷附之聲請人與全球驗證科技有限公司之協議書內容、6張由聲請人開立之本票乙事相關連?如有證據資料請一併提出。
三、請聲請人說明除其父親甲○○提供金錢資助之外,是否仍有其他人提供資助?若有,該他人與聲請人之關係及其聯絡方式為何?另依聲請人主張,其父甲○○共資助聲請人102萬元整,苟如聲請人狀稱乃用於維持失業期間之基本生活開銷及龐大負債,配合聲請人提出之「聲請前兩年之必要支出」及扶養費用以觀,每月約需122935元,倘失業期間以五個月計,亦僅需614675元,則聲請人向甲○○借貸如此龐大之金額之理由為何?請據實陳述,並提出相關開支流向之證明文件或相關資料。
四、由卷附戶籍謄本以觀,聲請人全戶與其父甲○○全戶,均設於台北市○○區○○里○○鄰○○○路○段○○○巷○○號3樓,聲請人書狀亦以該處為住所地,卻另租屋於台北市○○區○○街○○○巷○○弄○號2樓,聲請人另行租屋之目的、需求為何?請說明之。
五、聲請人之女每月所需教育費用之開支項目及單據。
六、聲請人現有收入(含本薪、津貼、獎金、補助、福利及其他收入)為何?請據實陳述。
七、聲請人之配偶及其父親之國稅局財稅中心之財產資料及95、96年之所得資料、97年1~7月收入狀況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家庭收支分擔情形,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名下之臺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市價估計為何?
九、聲請人名下所有不動產謄本(含鑑價報告),現未清償之抵押債權?預估如行使抵押權而不足受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陳報何時毀諾?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