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308號聲請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聲請人 謝諒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聲請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安分公司間假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執行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100年度聲字第69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停止執行,曾提存新臺幣505,200元,並以鈞院100年度存字第300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本案訴訟已終結,並經聲請人聲請鈞院定20日期間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停止執行裁定、提存書、民事判決、通知行使權利函、送達證書及已通知行使權利函等件影本為證。
二、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存字第3006號及101年度司執字第140245號卷宗,本件提存物業經相對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分別於民國(下同)101年12月26日及102年10月24日(發文日期)以北院木101司執火字第140245號核發扣押及收取命令在案,是系爭提存物既經執行債權人收取完畢而不存在,已無從返還聲請人。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陳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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