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司解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字第27號聲請人 張順 和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卡奇諾廣告實業有限公司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卡奇諾廣告實業有限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此有卷附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是本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壹仟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為叁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書記官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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