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八二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高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高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債權、債務尚在處理中,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經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王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