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81號原告文隆空調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志堅 上列原告與臺北市立陽明高級中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貳拾伍萬柒仟柒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叁仟貳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書記官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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