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同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42號原告 張榮輝
張淑華 被告恆隆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恒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同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柒萬玖仟肆佰元(計算式:8,279,400元+7,500,000元=15,779,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零捌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書記官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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