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73號原告 鄭釧義 被告 陳玲惠
許錫安 即勝旺汽車商行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書記官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