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整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整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整更字第二號
聲請人①美商美國運通銀行 股份 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o○○代理人亥○○.聲請人②日商三井住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SumitomoMitsuiBanking
C設6法定代理人戊○○○住台北市○○○路一六七號十一樓B室右二人共同代理人 游啟璋 律師.住台北市○○○路二0一號七樓代理人 徐心蘭 律師住台北市○○○路二0一號七樓相對人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重整公司)
設臺北縣新店法定代理人J○○住台北市○○區○○里○○路○段二十四巷
重整人)八
庚○○住台北縣中和市○○里○○路七十八之四號(重整人)
H○○住台北市○○○路○段一五六號六樓重整監督人)
呂東英 重整監督人)代理人 康文彥 律師
盧柏岑 律師 羅詩敏 律師檢查人 鄧泗堂 會計師住台北市○○路○段三三三號九樓複代理人 蕭翠慧 會計師住同右相對人⑨Standa
設10105法定代理人hippap
住10105相對人⑩丙○○○○
設HSBan法定代理人Anthon
住HS
Ban相對人⑪乙○○○○○
設EXBan法定代理人Thira
住EXBan右三人共同代理人 吳素華 律師代理人 莊立群 律師送達代收人吳素華律師相對人⑫甲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ted(即泰商盤谷銀行
住24Ban法定代理人PitiS
住24Ban代理人 楊鴻基 律師代理人 徐頌雅 律師相對人⑬Sumito
設8/F
Vie法定代理人YujiH
住8/FView代理人 李新興 律師相對人⑭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台北市○○○路○段三十號法定代理人 陳建隆 住台北市○○○路○段三十號代理人U○○住台北市○○○路○段六十一號十一樓相對人⑮臺灣銀行住台北市○○○路○段一二○號法定代理人宇○○住台北市○○○路○段一二○號代理人I○住台北市○○○路四○六號代理人地○○住台北市○○○路四○六號複代理人c○○住台北市○○○路四○六號相對人⑯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行
住臺法定代理人O○○住臺代理人巳○○住台北縣新店市○○路五二七號相對人⑰富邦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住臺法定代理人T○○住臺相對人⑱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高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住高代理人 方俊欽 住高相對人⑲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
住台北市○○○路○段一三○號一至二樓法定代理人 蔡俊明 住台北市○○○路○段一三○號一至二樓相對人⑳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住台北市○○○路○段二十七號法定代理人N○○住台北市○○○路○段二十七號相對人㉑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北市○○街一號法定代理人寅○○住台北市○○街一號代理人L○○住台北市○○街一號(未附委任狀)相對人㉒力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北市○○○路○段六號三樓法定代理人卯○○住台北市○○○路○段六號三樓代理人辰○○住台北市○○○路○段六號三樓送達代收人辰○○住台北市○○○路○段六號三樓送達代收人相對人㉓ 安泰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北市○○○路○段一五八號一樓法定代理人B○○住台北市○○○路○段一五八號一樓代理人l○○住同相對人㉔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花法定代理人A○○住同代理人G○○住花相對人㉕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九一號二樓法定代理人子○○住同送達代收人Z○○住同相對人㉖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東路分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一二號設台北市○○○路○段二一二號法定代理人F○○住同代理人丁○○住同相對人㉗慶豐商業銀行儲部
設台北市○○○路○段一八0號法定代理人 黃攻賢 住同相對人㉘中興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設台北市○○路二二八號法定代理人 許博鈞 住台北市○○路二二八號相對人㉙安泰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四十號法定代理人M○○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四十號相對人㉚中華商業銀行新生分行設台北市○○○路○段一四八號法定代理人宙○○住台北市○○○路○段一四八號相對人㉛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
設台北市○○街四二號法定代理人C○○住台北市○○街四二號代理人g○住台北市○○街四二號相對人㉜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八號十一樓法定代理人K○住台北市○○路八號十一樓
送達代收人酉○○住台北市○○路八號十一樓相對人㉝富邦商業銀行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
設台北縣新店市○○路○段二六六號法定代理人T○○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二六六號相對人㉞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
設台北縣新店市○○路○段一三四號法定代理人 楊光輝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一三四號相對人㉟台北市銀行景美分行設台北市○○街六四號法定代理人Y○○住台北市○○街六四號代理人R○○住台北市○○街六四號(未附委任狀)相對人㊱台灣土地銀行新店分行設台北縣新店市○○路○段三0九號法定代理人未○○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三0九號代理人黃○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三0九號相對人㊲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新分公司
設台北縣新店市○○路○段四七號二樓法定代理人W○○住台北縣北新路二段四七號二樓送達代收人a○○住台北市○○○路○段五七號八樓相對人㊳合作金庫銀行忠孝分行
設台北市○○○路○段二八五號法定代理人i○○住台北市○○○路○段二八五號代理人E○○住台北市○○○路○段二八五號(未附委任狀)相對人㊴台灣銀行延平分行設台北市○○○路四0六號二樓法定代理人I○住台北市○○○路四0六號二樓相對人㊵泰國盤谷銀行台北分行設台北市○○路一二一號法定代理人Q○○住台北市○○路一二一號相對人㊶新加坡商華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三三三號十九樓七室法定代理人 莊啟龍 住台北市○○路○段三三三號十九樓七室相對人㊷美國運通銀行台北分行
設台北市○○○路二一四號三樓法定代理人o○○住台北市○○○路二一四號三樓相對人㊸新加坡大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0九號十樓法定代理人X○○住台北市○○○路○段一0九號十樓相對人㊹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五一號三樓法定代理人P○○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五一號三樓代理人j○○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五一號三樓(未附委任狀)相對人㊺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設台北縣板橋市○○路六九號三樓法定代理人b○○住台北縣板橋市○○路六九號三樓代理人丑○○住台北縣板橋市○○路六九號三樓
送達代收人壬○○住台北縣板橋市○○路六九號三樓送達代收人丑○○住台北縣板橋市○○路六九號三樓相對人㊻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一0號十八樓法定代理人申○○住台北市○○路○段二一0號十八樓相對人㊼匯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九九號二四樓法定代理人 周文耀 住台北市○○○路○段九九號二四樓相對人㊽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一六七號十七樓法定代理人e○○住台北市○○○路一六七號十七樓相對人㊾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四一號六樓法定代理人辛○○住台北市○○○路○段一四一號六樓相對人㊿中興商業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設台北市○○路二二八號法定代理人 葉文裕 住台北市○○路二二八號代理人h○○住台北市○○路二二八號(未附委任狀)相對人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金融業務分公司
設台法定代理人天○○住台相對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金融業務分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八五號法定代理人 張順忠 住台北市○○○路○段二八五號相對人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三十號十四樓法定代理人 謝博雄 住台北市○○○路○段三十號十四樓相對人亞億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一0二號十樓法定代理人癸○○住台北市○○○路一0二號十樓代理人玄○○住台北市○○○路一0二號十樓相對人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一二五號二樓法定代理人d○○住台北市○○○路○段一二五號二樓代理人k○○住台北市○○○路○段一二五號二樓相對人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蘆洲分公司
設台北縣蘆洲市○○街一0一號法定代理人 黃富龍 住台北縣蘆洲市○○街一0一號代理人戌○○住台北縣蘆洲市○○街一0一號(未附委任狀)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三號五樓法定代理人己○○住台北市○○路三號五樓相對人安泰商業銀行延平分行設台北市○○○路二0五號法定代理人D○○住台北市○○○路二0五號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六五四號法定代理人n○○住台北市○○路○段六五四號代理人m○○住台北市○○路○段六五四號
送達代收人m○○住台北市○○路○段六五四號相對人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三重分行
設台北縣三重市○○○路一八六號法定代理人f○○住台北縣三重市○○○路一八六號相對人台灣土地銀行長安分行設台北市○○○路○段五二號法定代理人S○○住台北市○○○路○段五二號相對人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三0號法定代理人蔡俊明住台北市○○○路○段一三0號相對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一三五號
與㉜重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四八號法定代理人V○○住台北市○○路○段四八號相對人日商住友銀行(TheSumitomoBank,Limited)
設台北市○○○路一六七號十一樓與②重複)相對人午○○○○
設9Tha法定代理人Thongc
住9Tha代理人吳素華律師代理人莊立群律師送達代收人吳素華律師相對人Sumito
設Bo
10法定代理人Yoshih
住Bo105代理人李新興律師右聲請人聲請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經台灣高等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裁定予重整,因部分重整人、重整監督人請辭,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選任 黃瑞明 為重整監督人。
理由
壹、重整監督人部分:
一、按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前項重整監督人,應受法院監督,並得由法院隨時改選。同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二項分別規定,公司重整人由法院就債權人、股東、董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或證券管理機關推薦之專家中選派之(第一項);關係人會議,依第三百零二條分組行使表決權之結果,有二組以上主張另行選定重整人時,得提出候選人名單,聲請法院選派之。
二、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強公司)前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由本院裁定准予重整並指定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各三人,但是重整監督人 盧啟昌 、重整人 何明坤 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請辭,應類推適用上述法規以選定繼任人選。
三、中強公司代理人推蔫黃瑞明(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擔任重整監督人、 陳燦榮 (中強公司研發中心主管)擔任重整人。債權人台灣銀行、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推蔫 王郁琦世新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為重整人,黃瑞明律師為重整監督人。 黃君 係法律專業長才,且為債權人與中強公司所中意人選,適宜擔任重整監督人,應無疑義。故本院選任黃瑞明為重整監督人。
貳、重整人方面,本院考慮下列因素,建議債權人、股東另行推蔫人選:⑴重整人J○○、庚○○均係中強公司高階主管,請辭之 何君 則係裕明先進股份
有限公司財務處長;參照原定重整人組織,選定中強公司以外人士遞補,更能化解銀行債權人疑慮。
⑵重整對於債權人權利影響甚鉅,債權人 陳明 王郁琦係法律專業人才,曾參與大
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對其已有相當認識與信賴,不失為適當人選。惟重整監督人已不乏法律人才,而中強公司屬於「光電產業」,從事LCD螢幕等商品之製造、行銷;如債權人推蔫相關產業之專業人士,對於中強公司獲利能力應有更明顯助益。
⑶再者,中強公司所推蔫 陳燦榮君 雖係專業長才,但是 陳君 與J○○、庚○○均
在中強公司任職,應能隨時提供寶貴意見,目前尚無必要擔任重整人。此外,依公司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項規定,重整公司似不宜自行推蔫重整人名單,但股東等人士可推蔫之。
是以,本院建議關係人於十五日內另行陳報重整人選─具備光電產業或相關專業能力者,應屬較佳選擇。
叁、其他事項:
一、聲請重整至准許重整,其間遲延利息、違約金之處理:⑴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銀行)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具狀,主張九十年二月一日至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期間,仍應計算遲延利息、違約金,銀行團決議聲請緊急處分並不表示放棄此等權利,不生民法第二百三十條免責事由;彰化銀行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以具狀表示相似意見。中強公司則反對計算此部分遲延利息與違約金,主張在重整前即已銀行協商此等事項,且依約支付半年利息,並無違約行為。其於八十九年七月一日向鈞院聲請重整,至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獲准重整,扣除已付半年利息,九十年二月一日至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期間,不應加計遲延利息與違約金(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書狀)。嗣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調查庭,慶豐銀行等十二家債權人代理人贊同安泰銀行見解。
⑵經調查,重整係關係人(債權人、股東)、公司、法院之三邊關係,本件係由
編號①美國運通銀行、②日商三井住友銀行聲請重整,其間,中強公司復依據協議以公司法第二百七十條為由,聲請緊急處分獲准。重整、緊急處分,均由法院決定,並非中強公司單方面逕行決定其效力。從而,債權人既期待以重整保障債權,於法院裁定前,不宜另行計算遲延利息與違約金。況且,縱使應計算遲延利息與違約金,則全體債權人均得適用,而重整後係依債權金額按比例受償,對於個別債權人並無特殊實益。彰化銀行所舉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三0一號判決,則針對保證人責任所為說明,與本件重整案情有別。
綜上說明,本院認為不應計算此部分遲延利息與違約金。
二、相關事項:⑴請債權人代理人核對本裁定所列當事人、代理人、送達等資料有無錯誤。
本院傳真:(00)00000000;請註明收件者「 吳燁山 」。
電話:00000000轉6019個人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請先以電話知會法官),各債權人之代理人可將個人信箱傳至上址,並註明編號及代理人姓名。
⑵如有必要開庭,以每月最後一個星期五上午為原則,地點為本院四樓多媒體簡報
室。中強公司、關係人如有書狀,請在開庭前十日提出,並以word或純文字檔將書狀匯入上述信箱;以節省傳遞書狀時間、人力。
⑶債權人「StandardCharteredBank」等四家泰國銀行蓻保證債務爭議,請該銀
行、中強公司於十五日內進一步陳報相關爭點。中強公司並應查明彰化銀行除㊲分行外,彰化銀行總行是否亦為債權人。
⑷請中強公司於十五日內陳明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關係人會議結果,如雙方有差距,其差異何在;是否需要法院協調雙方(請注意公司法第三百零四條期限)。
⑸編號⑮台灣銀行於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調查庭,陳明事後控管、事前控管一事,本院見解如下:
①重整中公司,對於現金收支是否應事前控管,依公司法第二百九十條第四、五項規定,屬重整監督人職權。
②現金事前控管,固然有助於債權人瞭解中強公司營運狀況,但是對於中強公司
作業時效亦有影響,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重整監督人H○○已當庭說明此節。如雙方仍有歧見,可參考「東隆五金」重整案─一定金額以上支出由重整監督人事前審核。
③有價證券與不動產監控方面,台北銀行曾表示,協議書可能涉及抵銷、對其他
銀行拘束力等情。本院認為抵銷權之行使,亦得由全體債權人以特別協議加以拘束。如仍有疑義,可考慮信託等方式。(請注意公司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三項等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燁山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柯月英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