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整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整更字第二號
聲請人①美商美國運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v○○代理人黃○○聲請人②日商 三井 住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SumitomoMitsuiBanking法定代理人己○○○住台北市○○○路一六七號十一樓B室相對人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公司)設臺北縣新店市○○路二三五巷六弄二號六樓
法定代理人P○○住台北市○○區○○里○○路○段二十四巷
重整人)
辛○○住台北縣中和市○○里○○路七十八之四號(重整人)
N○○住台北市○○○路○段一五六號六樓重整監督人)
呂東英 重整監督人)代理人 康文彥 律師
盧柏岑 律師 羅詩敏 律師檢查人 鄧泗堂 會計師住台北市○○路○段三三三號九樓複代理人 蕭翠慧 會計師住同右相對人⑨Standa債權人)設10
105法定代理人Thippa
住10105相對人⑩丁○○○○
設HSBan法定代理人申○○○○○
住HS
Ban相對人⑪乙○○○○○
設EXBan法定代理人Thira
住EXBan右三人共同代理人 吳素華 律師代理人 莊立群 律師送達代收人吳素華律師相對人⑫甲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ted(即泰商盤谷銀行
住24Ban法定代理人丙○○○○
住24Ban代理人 楊鴻基 律師代理人 徐頌雅 律師相對人⑬Sumito
設8/F
Vie法定代理人YujiH
住8/FView代理人 李新興 律師相對人⑭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台北市○○○路○段三十號法定代理人 陳建隆 住台北市○○○路○段三十號代理人b○○住台北市○○○路○段六十一號十一樓相對人⑮臺灣銀行住台北市○○○路○段一二○號法定代理人C○○住台北市○○○路○段一二○號代理人O○住台北市○○○路四○六號代理人B○○住台北市○○○路四○六號複代理人j○○住台北市○○○路四○六號相對人⑯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行
住臺法定代理人V○○住臺代理人未○○住台北縣新店市○○路五二七號相對人⑰富邦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住臺法定代理人a○○住臺相對人⑱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高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住高代理人 方俊欽 住高相對人⑲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
住台北市○○○路○段一三○號一至二樓法定代理人 蔡俊明 住台北市○○○路○段一三○號一至二樓相對人⑳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住台北市○○○路○段二十七號法定代理人U○○住台北市○○○路○段二十七號相對人㉑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北市○○街一號法定代理人辰○○住台北市○○街一號代理人S○○住台北市○○街一號(未附委任狀)相對人㉒力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北市○○○路○段六號三樓法定代理人巳○○住台北市○○○路○段六號三樓代理人午○○住台北市○○○路○段六號三樓送達代收人午○○住台北市○○○路○段六號三樓送達代收人相對人㉓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北市○○○路○段一五八號一樓法定代理人H○○住台北市○○○路○段一五八號一樓代理人s○○住同相對人㉔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花法定代理人G○○住同代理人M○○住花相對人㉕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九一號二樓法定代理人寅○○住同送達代收人g○○住同相對人㉖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東路分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一二號設台北市○○○路○段二一二號法定代理人L○○住同代理人戊○○住同相對人㉗慶豐商業銀行儲部
設台北市○○○路○段一八0號法定代理人 黃攻賢 住同相對人㉘中興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設台北市○○路二二八號法定代理人 許博鈞 住台北市○○路二二八號相對人㉙安泰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四十號法定代理人T○○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四十號相對人㉚中華商業銀行新生分行設台北市○○○路○段一四八號法定代理人D○○住台北市○○○路○段一四八號相對人㉛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
設台北市○○街四二號法定代理人I○○住台北市○○街四二號代理人n○住台北市○○街四二號相對人㉜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八號十一樓法定代理人Q○住台北市○○路八號十一樓
送達代收人宙○○住台北市○○路八號十一樓相對人㉝富邦商業銀行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
設台北縣新店市○○路○段二六六號法定代理人a○○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二六六號相對人㉞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
設台北縣新店市○○路○段一三四號法定代理人 楊光輝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一三四號相對人㉟台北市銀行景美分行設台北市○○街六四號法定代理人f○○住台北市○○街六四號代理人Y○○住台北市○○街六四號(未附委任狀)相對人㊱台灣土地銀行新店分行設台北縣新店市○○路○段三0九號法定代理人地○○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三0九號代理人F○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三0九號相對人㊲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新分公司
設台北縣新店市○○路○段四七號二樓法定代理人d○○住台北縣北新路二段四七號二樓送達代收人h○○住台北市○○○路○段五七號八樓相對人㊳合作金庫銀行忠孝分行
設台北市○○○路○段二八五號法定代理人p○○住台北市○○○路○段二八五號代理人K○○住台北市○○○路○段二八五號(未附委任狀)相對人㊴台灣銀行延平分行設台北市○○○路四0六號二樓法定代理人O○住台北市○○○路四0六號二樓相對人㊵泰國盤谷銀行台北分行設台北市○○路一二一號法定代理人X○○住台北市○○路一二一號相對人㊶新加坡商華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三三三號十九樓七室法定代理人 莊啟龍 住台北市○○路○段三三三號十九樓七室相對人㊷美國運通銀行台北分行
設台北市○○○路二一四號三樓法定代理人v○○住台北市○○○路二一四號三樓相對人㊸新加坡大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0九號十樓法定代理人e○○住台北市○○○路○段一0九號十樓相對人㊹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五一號三樓法定代理人W○○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五一號三樓代理人q○○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五一號三樓(未附委任狀)相對人㊺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設台北縣板橋市○○路六九號三樓法定代理人i○○住台北縣板橋市○○路六九號三樓代理人卯○○住台北縣板橋市○○路六九號三樓
送達代收人癸○○住台北縣板橋市○○路六九號三樓送達代收人卯○○住台北縣板橋市○○路六九號三樓相對人㊻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一0號十八樓法定代理人宇○○住台北市○○路○段二一0號十八樓相對人㊼匯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九九號二四樓法定代理人 周文耀 住台北市○○○路○段九九號二四樓相對人㊽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一六七號十七樓法定代理人l○○住台北市○○○路一六七號十七樓相對人㊾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四一號六樓法定代理人壬○○住台北市○○○路○段一四一號六樓相對人㊿中興商業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設台北市○○路二二八號法定代理人 葉文裕 住台北市○○路二二八號代理人o○○住台北市○○路二二八號(未附委任狀)相對人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金融業務分公司
設台法定代理人A○○住台相對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設台北市○○○路○段三二五號五樓法定代理人R○○住同相對人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三十號十四樓法定代理人 謝博雄 住台北市○○○路○段三十號十四樓相對人亞億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一0二號十樓法定代理人子○○住台北市○○○路一0二號十樓代理人E○○住台北市○○○路一0二號十樓相對人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一二五號二樓法定代理人k○○住台北市○○○路○段一二五號二樓代理人r○○住台北市○○○路○段一二五號二樓相對人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蘆洲分公司
設台北縣蘆洲市○○街一0一號法定代理人 黃富龍 住台北縣蘆洲市○○街一0一號代理人玄○○住台北縣蘆洲市○○街一0一號(未附委任狀)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三號五樓法定代理人庚○○住台北市○○路三號五樓相對人安泰商業銀行延平分行設台北市○○○路二0五號法定代理人J○○住台北市○○○路二0五號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六五四號法定代理人u○○住台北市○○路○段六五四號代理人t○○住台北市○○路○段六五四號
送達代收人t○○住台北市○○路○段六五四號相對人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三重分行
設台北縣三重市○○○路一八六號法定代理人m○○住台北縣三重市○○○路一八六號相對人台灣土地銀行長安分行設台北市○○○路○段五二號法定代理人Z○○住台北市○○○路○段五二號相對人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三0號法定代理人蔡俊明住台北市○○○路○段一三0號相對人與㉜重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四八號法定代理人c○○住台北市○○路○段四八號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五十七號八樓法定代理人丑○○住同相對人酉○○○○
設9Tha法定代理人戌○○○○○
住9Tha代理人吳素華律師代理人莊立群律師送達代收人吳素華律師相對人Sumito
設Bo
10法定代理人Yoshih
住Bo105代理人李新興律師右聲請人聲請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經台灣高等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裁定予重整,因部分重整人、重整監督人請辭,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選派天○○為重整人。
選任亥○○為重整監督人。
理由
壹、重整人與重整監督人部分:
一、按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前項重整監督人,應受法院監督,並得由法院隨時改選。同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二項分別規定,公司重整人由法院就債權人、股東、董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或證券管理機關推薦之專家中選派之(第一項);關係人會議,依第三百零二條分組行使表決權之結果,有二組以上主張另行選定重整人時,得提出候選人名單,聲請法院選派之。於重整人、重整監督人請辭時,應類推適用上述規定。
二、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強公司)前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由本院裁定准予重整並指定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各三人,但是重整監督人 盧啟昌 、重整人 何明坤 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請辭。九十一年九月十日,本院選任 黃瑞明 律師為重整監督人;並建議關係人推蔫重整人之人選。 黃君 於九十一年十月九日具狀表示,其與中強公司代理人康文彥律師等人在同一事務所任職,為避免利益衝突而請辭。本院有另行指定重整人、重整監督人之必要。
三、關係人均未推蔫相關人選,中強公司提議由工業技術研究院天○○副所長擔任重整人,亥○○教授擔任重整監督人。本院審酌:
⑴天○○係工業技研究院電腦與通訊研究所副所長,從事資訊相關行業近三十年
,對於中強公司產業環境與相關技術具備充分專業知識,應可協助該公司營運以增加獲利能力。
⑵亥○○係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精通公司、證券金融法制,曾在美國及台灣執
行律師業務,又擔任中央政府公共建設等事務之諮詢委員。應可協助並監督重整計畫之適法、可行性。
故本院選定天○○、亥○○分別擔任中強公司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貳、其他事項:
一、編號合作金庫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之傳真,本院已收受並更正當事人資料。
二、編號②日商三井住友銀行代理人 游啟璋 律師、 徐心蘭 律師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具狀,表明終止委任。本院據以登錄。
三、中強公司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具狀陳明彰化銀行總行亦為債權人,本院已登錄,編號。
四、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聲請重整起,至准許重整,其間遲延利息、違約金之爭議,本院前於九十一年九月十日裁定理由叁表示意見,編號㉛之中國商銀城中分行於收受裁定前曾表達不同意見(如附件);本院審核其理由後,認為原裁定書理由已綜合考量重整本質、保全處分特性與債權人之利益。各債權人如有不同意見,請於收受本裁定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院陳報,並副知中強公司,由本院統一處理(參見公司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二項)。
五、中強公司與編號⑨⑩⑪⑫等泰國銀行債權之爭議,泰國銀行已以書面表示意見,請中強公司於三十日內表示意見,由本院統一處理。
六、中國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強公司先後於九十一年十月二日及十六日以書面對債權性質加以討論,雙方可進一步協調。如三十日內無法達成合意,本院再行處理。
七、編號⑬債權人名稱、地址、法定代理人是否有錯誤,請中強公司於三十日內一併說明,並陳報亥○○教授連絡地址,以便送達;另提供債權人名冊一份,藉以核對本院資料有無疏漏。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燁山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柯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