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幼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