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23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兆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大照相器材行即 楊德汶 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514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