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1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97號
原   告  蔡華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明正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9,706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調解聲請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3,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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