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2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2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25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已歿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52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澄清醫院出具之死亡證明書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蔡建興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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