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2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12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95年度上訴字第1264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第一審判決(民國95年度訴字第261號,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5年度毒偵字第36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第371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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