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撤緩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撤緩字第1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一三七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以九十六年度豐簡字第三六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九十五年度速偵字第四八四五號)判處拘役二十日,緩刑三年,於同年二月三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同年一月三十日復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同年三月十四日以九十六年度豐簡字第一四○號判處拘役三十日,於同年四月九日確定在案,經核本件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再犯罪,而前後二罪均為竊盜罪,且時間相距甚近,認前案緩刑之宣告並無法達到改過遷善矯治之效,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及刑法施行法第六條之一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七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