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再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再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再字第106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丁○○
乙○○丙○○甲○○共同選任辯護人 游文華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第二審確定判決(94年度上易字第151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再審意旨如再審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附具有關再審之證據,已有未合。又查,取捨證據綜合各種情況而為事實之判斷,係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聲請人之聲請再審意旨,曲解有關採證之含義,而純係任意指摘本院94年度上易字第1517號確定判決中,依法採證認事之職權正當行使為不當,並未提出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有漏未審酌之情形存在,是其聲請再審,非有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第434條第1、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劉連星法官黃永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