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重更(一)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9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盧永和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5年8月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有殺人等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5年8月5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嘉雄法官王國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