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2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2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及家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28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德青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92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甲○○之夫,為有配偶之人,同案被告丙○○(所涉相姦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亦明知被告乙○○為有配偶之人,竟各基於通姦、相姦之犯意,自民國99年9月某日起至101年1月某日止之期間內,接續在桃園縣平鎮市○○街○○○號之「愛錸汽車旅館」、桃園縣中壢市○○路○○○○○號7樓即乙○○居所等地點,多次為性交行為,嗣甲○○於101年2月1日間讀取同案被告丙○○在FACEBOOK網站上之留言,持以詢問被告乙○○後,始悉上情。因認被告乙○○涉有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乙○○係觸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0
1年11月8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照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陳彥年法官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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