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8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8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及家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89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祺偉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2年度偵字第1266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原桃簡字第7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被訴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告訴人 邱睿璿 之夫,為有配偶之人,竟仍基於通姦之犯意,自民國101年10月間某日起至102年4月16日止,以每月1次之頻率,在桃園縣轄區內之某汽車旅館,多次與 陳婉茹 (所涉相姦犯行,另行審結)為性交行為。嗣於102年4月19日,告訴人在被告之電腦內發現被告、陳婉茹之網路聊天室親暱對話記錄、雙人赤裸互擁及性交姿勢照片,經詢問被告後,始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
三、惟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已經撤回者,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如應不起訴而起訴者,其起訴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告訴乃論之罪於偵查中若業經告訴人撤回告訴者,檢察官本即應依上開規定為不起訴處分,檢察官若疏未注意而仍起訴者,即屬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所稱之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之情,縱令於檢察官偵查終結後案件繫屬於法院前,告訴人始撤回告訴者,因案件繫屬於法院時已欠缺訴追條件,仍屬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法院自應為不受理判決。
四、經查本件被告甲○○被訴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而本件告訴人邱睿璿已於102年7月4日具狀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撤回對被告甲○○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102年度偵字第12668號卷第16頁),檢察官雖於102年
6月26日作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惟於102年7月11日始將相關卷證送至本院產生訴訟繫屬,有本院102年7月11日循環字第013359號收狀戳記在卷足按,是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於案件繫屬本院前,其訴追條件即已因告訴人撤回告訴而欠缺,揆諸前開說明,其起訴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陳婉茹所涉相姦犯行,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黃美綾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江哲嫺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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