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7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誹謗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72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廷文選任辯護人洪榮彬律師
陳麗玲律師 吳典哲 律師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528
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廷文於民國101年4月間,購買尖端出版社出版由告訴人 黃彥彰 (起訴書誤載為 黃彥章 ,應予更正)翻譯,名為「變態王子與不笑貓2」小說(原文為日文)閱讀後,明知其日文程度尚無法直接明瞭小說之原意,亦未曾親自閱讀上開小說之原文,僅因其對於該小說之部分翻譯內容不滿,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及損害黃彥章名譽之犯意,分別於101年4月24日晚上9時29分許、同年4月25日下午2時32分許、同年4月25日下午2時51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街○○○號住處使用電腦設備上網,登入不特定多數人均得上網瀏覽之「流鳴別館」部落格網站,以steven000000之帳號,發表標題為「[除了角川]尖端也開始亂翻譯了…」、「[上個廁所]看個幾頁就又一堆錯誤」、「想要看更多錯誤舉例嗎?」之文章,於文章內以「但最強的是它三頁以內絕對就會有一個問題這樣的高頻率」、「亂翻沒有整體感就算了」、「但是你看那翻譯你絕對會瘋掉」、「我幹你老師」、「翻譯回家吃自己算了」、「這本書就去吃屎吧」、「p.157倒數第二行"防犯系統"可能是原文故意用這字,但我認為是翻譯翻錯,然後將錯就錯。」、「請問翻譯你是懶得打字跟標點符號嗎?不想打可以回家吃自己」、「連一年級的"級"都懶得打,還當什麼翻譯,尖端你們是找不到人翻譯嗎?」、「翻譯你真是奇才,反正多打一個逗點,你就會死是吧」、「你看看翻譯用的"居然是"是不是用google翻譯的?前言不對後語的亂翻譯。」等語,辱罵上開小說之翻譯者黃彥彰,並指摘黃彥彰之日文程度不足以翻譯日文小說,足以貶損黃彥彰之人格及損害其名譽。嗣告訴人黃彥彰上網瀏覽上開文章後,始悉上情。因認被告吳廷文涉犯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第
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三、經查,被告吳廷文所涉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及第
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於本院辯論終結前業已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