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酌減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六二三號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東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由豪 訴訟代理人 羅惠民 律師
林家駿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甲○住台北縣永和市○○路○○○巷○號十樓
乙○○住台北縣永和市○○路○○○巷○號八樓共同訴訟代理人 毛英富 律師右當事人間酌減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陳玉完法官侯東昇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日
書記官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