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更(一)字第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六九八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李祖麟上訴人即被告丙○○上訴人即被告丁○○右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甲○○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末二行所載:「右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書益 」應更正為「右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甲○○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當事人欄有如上之誤寫情形,爰依法裁定更正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林勤純法官許錦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黃德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六九八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男二十一歲(民國000年0月0日生)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巷○號四樓(在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李祖麟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男二十歲(民國000年00月0日生)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在押)身分證統一編號:F00000000О號上訴人即被告丁○○男二十一歲(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巷○弄○號二樓(在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右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甲○○律師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丙○○、丁○○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丙○○、丁○○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案件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林勤純法官許錦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黃德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