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4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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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4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亨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269號、99年度毒偵緝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0.2333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所移送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333公克),屬違禁物,因持有人即被告陳建亨所涉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110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扣案之結晶體1包,經送鑑定結果,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2333公克),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7年12月5日草療鑑字第0971200024號鑑定書在卷可參。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及第11條第2項等規定,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施用或持有,則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當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自應予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恩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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