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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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55號原告 吳台雄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姬財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