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9號上訴人即被告屏東縣立東港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郝靜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芳 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88,187元(16200元×295平方公尺×54/96應有部分比例),應繳裁判費41,4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