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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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262號聲請人 許汶 整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又關係人未預納上開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繳,逾期未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未預納費用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2日裁定命於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紙附卷可憑,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書記官黃秀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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