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追繳獎勵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25號抗告人即原告 郭志裕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與相對人即被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間追繳獎勵金事件,對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25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曾吉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書記官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