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審交易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易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伊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1月22日下午3時20分許,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書記官蕭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