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侵訴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訴字第7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宗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廷法官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書記官尤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