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家救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家救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救字第17號聲請人 林明得 代理人 史雙全 律師相對人 羅玉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103年度家補字第46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屏東縣鹽埔鄉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審查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戶籍謄本等件影本以為釋明,且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財產所得,名下僅西元1991年出廠之汽車一輛,其餘無任何財產資料,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書記官王居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