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92號原告 許瑞昌
許登貴 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拆除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遭占用之面積?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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