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鋅 (原名: 陳健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丁駿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石文興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尚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木蘭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丁駿華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 郎相對人即債權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如附表編號3至編號4所示之財產返還債務人。
理由
一、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又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前經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95號裁定於民國108年10月1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有前開裁定書一份附卷可稽。其中債務人名下所有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附表編號3)及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附表編號4),經本院於109年11月16日以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予以變賣,且若經3次變賣仍無人應買時,則視為不易變價之財產並返還於債務人;嗣經3度公開變賣且減價至新臺幣(下同)1,049,580元仍無人出價應買,依前開裁定予以返還債務人;另編號1之存款19,117元,經債務人於109年8月18日提出等值現金解繳到院,後於109年11月17日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送達予債權人、債務人及於同年月17日公告在案,債權人及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有本院函及公告、公所公告及送達證書、發款通知書各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劉家聲附表:
編號財產種類價值(新台幣)備註1臺灣土地銀行中崙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19,117元債務人提出現款到院2全球人壽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00-0-KTL、00000-00000-0-KAD、00000-00000-0-KHI)0元非要保人3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為大八里坌段蛇子形小段737地號、持分128分之3)1,450,000元(拍賣底價及拍賣條件引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60294號強制執行事件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後之底價)以公開拍賣方式變價,共拍賣3次,未拍定每次減價30%,拍賣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拍賣3次如未拍定即發還債務人。4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為大八里坌段蛇子形小段740地號、持分512分之9)692,000元(拍賣底價及拍賣條件引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60294號強制執行事件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後之底價)以公開拍賣方式變價,共拍賣3次,未拍定每次減價30%,拍賣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拍賣3次如未拍定即發還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