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79年司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79年度司字第900號聲請人 余景登 律師即超群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聲報就任超群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超群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完結清算期限得展延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觀諸公司法第334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於109年2月10日裁定完結清算期限得展延至109年12月31日,惟仍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展期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係於104年8月21日就任超群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於同日向本院聲報,於105年2月20日已屆滿6月,嗣經本院於105年8月16日、106年2月2日、107年4月13日、107年8月22日、108年10月30日、109年2月10日裁定完結清算期限得展延至109年12月31日,業據本院調取本院79年度司字第900號卷宗查閱屬實,由聲請人檢送超群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分配表及債權證明相關資料觀之,超群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甚多,佐以本件選任清算人程序歷經20餘年方完成選任,相關資料蒐集亦屬不易,是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