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上字第356號上訴人宏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 律師
董浩雲 律師 林哲誠 律師被上訴人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繼學 律師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劉勝吉法官藍文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書記官顧倪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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