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柏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柏松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賴柏松因犯業務過失致死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1之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記載有誤,爰併予更正,附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受刑人賴柏松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致死│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0月,│││已減刑為9月│已減刑為9月│已減刑為5月│├──────┼─────────┼─────────┼─────────┤│犯罪日期│95.7.11│94.6.8│94.6.8│├──────┼─────────┼─────────┼─────────┤│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4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731號│第10254號│第1025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交易字第145│98年度交上更一字第│98年度交上更一字第││實││號│129號│129號││審├────┼─────────┼─────────┼─────────┤││判決日期│96.5.1│100.12.28│100.12.28│├─┼────┼─────────┼─────────┼─────────┤││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交易字第145│101年度臺上字第│101年度臺上字第││判││號(96年聲減字第│1180號│1180號││決││7880號)││││├────┼─────────┼─────────┼─────────┤││判決確定│96.5.30│101.3.15│101.3.15│││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第7623號(97年執減│字第3983號(編號2│字第3983號(編號2│││更字第1569號、已執│至3罪已定刑為1年1│至3罪已定刑為1年1│││畢)│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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