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07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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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0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07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神全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37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神全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貳支均沒收;又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偽造車牌號碼「VCL-121」號貼紙壹張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貳支及偽造車牌號碼「VCL-121」號貼紙壹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黃神全前於民國98年間因犯竊盜罪」之記載更正為「黃神全前於民國98年間因犯詐欺罪」,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216條、第21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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