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267號聲明人甲○○
號2樓被繼承人乙○○(亡)生前最後住所:台北市○○區○○路1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緣聲明人於民國97年08月12日接獲父母來函告知,表示聲明人之胞弟即被繼承人乙○○業於97年06月20日死亡,其第一順位繼承人 林靜汶 已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聲明拋棄繼承,而其等(父母)亦已另聲明拋棄繼承,依法聲明人為第三順位之繼承人等情,為此,聲明人依法聲明拋棄繼承(經查本院之收狀日期經查為97年09月02日),請准備查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於97年06月20日死亡時設籍在台北市○○區○○路1段217巷9號2樓,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本院就此事件無管轄權,茲聲明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張儷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