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7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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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68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執聲字第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謝靜慧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7.8.16下午5時許│97.9.28│97.2.25│││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7年毒偵│板橋地檢97年毒偵│臺北地檢97年偵字││年度及案號│字第7602號│字第8276號│第15856號│├───┬────┼────────┼────────┼────────┤││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97年簡字第9290號│97年簡字第9663號│97年上易字第3173││事實審││││號││├────┼────────┼────────┼────────┤││判決日期│97.11.7│97.11.21│98.1.14│││││││├───┼────┼────────┼────────┼────────┤││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97年簡字第9290號│97年簡字第9663號│97年上易字第3173││判決││││號││├────┼────────┼────────┼────────┤││判決│97.12.11│97.12.22│98.1.14│││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