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10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訴字第107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220號,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870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所稱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相當(例如:依證據法則,具體指出原判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卷證資料,明確指出原判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如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即屬未敘述具體理由,所提第二審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得不經言詞辯論,由第二審法院予以判決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第一審所為科刑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雖形式上提出上訴理由狀,然僅謂:「原審判處七月有期徒刑,對年近花甲,且身體欠佳,來日無多之上訴人而言,似有較重之虞;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多次修正,將單純之吸毒犯定位為病犯,採取各項措施,像緩起訴、犯罪協商等,以醫療來取代刑事處罰,尤其實施減害計劃,即以服用『美沙冬』之替代治療法戒除毒癮。被告悔恨自責再度誤觸毒網,已自行參加減害計劃,目前已有一段時日,如因七月徒刑而中斷,實令人遺憾,因請撤銷原判決。」云云,而對於第一審判決究有何具體事由,致判決不當或違法,並無一言涉及,有該理由狀附本院卷可稽。依上開說明,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並未具備得上訴第二審之具體理由,其上訴之程序顯然不合規定,揆之前開規定,本院自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王敏慧法官許增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麗雪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