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7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台灣士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龍輝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
8月11日執行羈押,復於97年10月20日裁定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述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又本院已於98年
1月5日當庭宣示延長羈押之裁定,而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劉育琳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育慈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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