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常務董事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148號上訴人即被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被上訴人即原告先登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連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常務董事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又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業經司法院以命令自民國91年2月8日起增加至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則暫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增加後為165萬元,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