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簡字第18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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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868號

原告 邱雅蘭

被告 楊承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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